2023浙江温州市瓯海区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16人公告
2023-06-25 来源:瓯海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215
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23〕11号)文件精神,现就瓯海区202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
2023年报考普通高校,具有瓯海区户籍,立志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考生。
二、招生(招聘)计划
见附件
三、招生(招聘)程序
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信息公开、择优选拔、协议录取”的原则,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定向培养的本科层次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本科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一段线。具体程序如下:
1. 填报志愿
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定向培养招生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志愿填报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至6月30日(详情请关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2. 划取上线考生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对相关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3. 组织体检
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考生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按1:1比例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瓯海区政府”(http://www.ouhai.gov.cn/)网站公示3天。
4. 签订协议
公示无异议的,由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商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提供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
5. 学校录取
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之前,将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6. 备案
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招生院校将定向委培生名单抄送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7. 费用补助
根据有关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本科层次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由财政给予定额补助,本科层次学员按4.6万元/5年/人标准予以补助。其他具体事项在定向培养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四、就业与待遇
1. 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如期毕业后按照签订的定向培养就业协议, 由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商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统一分配到瓯海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毕业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2. 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定向培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将在定向就业协议和聘用合同中约定。对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中医学等专业人员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原规定的服务期限不含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3. 定向培养生签订协议书后,未能取得毕业证书、毕业后不服从分配或到岗后未满服务年限辞职,以及在安排工作后2年内未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者的,均视为违约,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解除聘用合同,违约者按协议退还相应的培养费用。
五、注意事项
1. 因录取工作时间较紧,考生填报志愿后,近期尽量不要离开本区范围并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以免无法及时参加体检而影响录取。
2.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3. 考生今后如有违反个人信用承诺,将会被列入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不良信息,纳入政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失信管理。
本公告由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
咨询电话:0577-88533932(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组织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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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温州市瓯海区202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ouhai.gov.cn/art/2023/6/25/art_1251606_59107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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